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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02民初1078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唐爱武、孙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爱武,孙雨,王金霞,明海涛,孙洪彬,临沂金光明机械有限公司,临沂优佳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02民初10789号申请人:唐爱武,男,1974年12月8日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被申请人:孙雨,男,1974年10月10日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被申请人:王金霞,女,汉族。被申请人:明海涛,男,汉族。被申请人:孙洪彬,男,1963年10月14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沂南县。被申请人:临沂金光明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莒南县道口乡前介脉头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758718969X0。法定代表人:明海涛,经理。被申请人:临沂优佳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枣沟头镇大潮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2666704127F。法定代表人:王金霞,经理。申请人唐爱武与被申请人孙雨、王金霞、明海涛、孙洪彬、临沂金光明机械有限公司、临沂优佳食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唐爱武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孙雨、王金霞、明海涛、孙洪彬、临沂金光明机械有限公司、临沂优佳食品有限公司价值1165500元的财产,并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孙雨、王金霞、明海涛、孙洪彬、临沂金光明机械有限公司、临沂优佳食品有限公司价值1165500元的财产一宗(详见查封财产清单);二、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1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2年;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3年。申请人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7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保全。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建法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刘丽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