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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127民初226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何亮与黄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亮,黄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127民初2262号原告:何亮,男,1974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横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钟雄秋,广西桂海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云,男,1987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南宁市青秀区,原告何亮与被告黄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9日立案受理。原告何亮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亮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出于自愿,没有侵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合法权益,亦没有规避法律,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亮撤诉。审判员  吴少维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谢远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