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127民初226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何亮与黄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亮,黄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127民初2262号原告:何亮,男,1974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横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钟雄秋,广西桂海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云,男,1987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南宁市青秀区,原告何亮与被告黄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9日立案受理。原告何亮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亮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出于自愿,没有侵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合法权益,亦没有规避法律,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亮撤诉。审判员 吴少维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谢远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