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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13民初49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吴志强与麻世德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志强,麻世德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13民初495号原告:吴志强,男,1986年5月1日生,汉族,住大连市金州区。委托代理人:陈斌,辽宁东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麻世德,男,1956年3月3日生,汉族,住大连市金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志强诉被告麻世德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何伟撤诉。审判员  刘立珠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白 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