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13民初49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吴志强与麻世德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志强,麻世德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13民初495号原告:吴志强,男,1986年5月1日生,汉族,住大连市金州区。委托代理人:陈斌,辽宁东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麻世德,男,1956年3月3日生,汉族,住大连市金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志强诉被告麻世德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何伟撤诉。审判员 刘立珠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白 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