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2632刑初11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龙长林滥伐林木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榕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榕江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长林
案由
滥伐林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榕���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黔2632刑初112号公诉机关贵州省榕江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龙长林,男,1968年7月10日出生,苗族,小学文化,农民,贵州省榕江县人,住榕江县。因涉嫌滥伐林木罪,经榕江县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17年2月20日被取保候审,经榕江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7年5月4日被继续取保候审。榕江县人民检察院以榕检公诉刑诉【2017】12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龙长林犯滥伐林木罪,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理,于2017年8月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榕江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石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龙长林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关指控,2016年3月,粟周文向被告人龙长林借款4万元用于治病,粟周文因无力偿还,就用其位于榕江县乐里镇斗篷村“故给”坡的以片杉木以18000元的价格抵偿给龙长林。因龙长林建房需要木料,就商定由粟周文去办理该片林木的采伐许可证,2016年8月8日粟周文提交采伐“故给”坡的采伐申请书,经乐里镇斗篷村和乐里林业站审批,但在尚未颁发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2016年8月28日龙长林就邀约寨上的龙某1、龙某2等人对“故给”坡杉木进行采伐。经鉴定,龙长林滥伐的林木蓄积为26.3499立方米。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龙长林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提交了相关证据。经审理查明,2016年3月,粟周文因病向被告人龙长林借款4万元,粟周文无力偿还。龙长林准���自建住房需要木料,经龙长林与粟周文商定,粟周文将自己位于榕江县乐里镇斗篷村“故给”坡的一片杉木林以18000元的价格抵偿给龙长林。根据龙长林的要求,粟周文向乐里林业站申请该片林木的采伐许可证。在尚未取得该片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龙长林于2016年8月28日带领其亲友龙某1、龙某2等人对该片林木进行采伐。案发后,榕江县森林公安局扣押采伐的杉木17.9706立方米。经榕江县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鉴定,龙长林滥伐的林木为杉木,滥伐面积3.42亩,立木蓄积26.3499立方米。同时查明,榕江县森林公安局将扣押的杉木17.9706立方米依法拍卖,得款7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龙长林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当庭自愿认罪,且有:1、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2、被告人龙长林的户籍证明;3、��场勘验笔录、现场方位示意草图、现场照片;4、被告人龙长林的供述与辩解;5、证人粟周文、龙某2、龙某1的陈述;6、辨认笔录、现场指认照片;7、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扣押木材照片;8、鉴定报告;9、林权证、砍伐申请书、证明;10、会议纪要、竞拍合同、收据等经庭审举证、质证确认的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龙长林违反森林法的规定,在尚未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得情况下采伐林木,滥伐林木立木蓄积26.3499立方米,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滥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龙长林犯滥伐林木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龙长林坦白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积极配合侦查机关进行调查该案,当庭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龙长林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榕江县森林公安局拍卖滥伐林木所得款7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何 锋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法官助理 张晓兰书 记 员 张茹芸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