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726民初129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湖南石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申金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石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金平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石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726民初1296号原告:湖南石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石门县楚江镇澧阳中路051号。法定代表人:杨坤忠,该银行董事长。被告:申金平,男,1969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石门县。原告湖南石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申金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湖南石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未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石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湖南石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曾繁星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郑寒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