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03执字93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刘宝强信用卡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百八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03执字93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行银行卡中心与被执行人刘宝强信用卡纠纷一案,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津0103民初429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现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2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刘宝强名下的坐落于XXXXXXX的房产。查封期限届满前需要继续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产生的法律后果由申请人承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郭 强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赵宜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