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681刑初60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宋兴强容留他人吸毒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龙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兴强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681刑初604号公诉机关龙海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宋兴强,男,1984年10月5日出生于四川省江安县,汉族,小学文化,务工,住四川省江安县。2017年1月18日因吸食毒品被行政拘留十五日;2017年3月21日因吸食毒品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同日因吸毒成瘾被责令社区戒毒三年;2017年4月29日因吸食毒品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同日因吸毒成瘾被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本案于2017年5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龙海市看守所。龙海市人民检察院以龙检诉刑诉(2017)5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宋兴强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龙海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唐艺萍、被告人宋兴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2月至2017年4月23日间,被告人宋兴强在其位于漳州台商投资区角美镇鸿渐村鸿渐292号103室的租房内,先后三次容留汤某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审理中另查明,2017年5月5日,漳州市公安局台商投资区分局对被告人宋兴强涉嫌容留他人吸食毒品立案侦查。上述事实,被告人宋兴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汤某、许某的证言;辨认笔录、指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提取笔录及照片;漳州市公安局台商投资区分局出具的发破案报告、到案经过、情况说明;户籍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社区戒毒决定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宋兴强明知他人吸食毒品,仍提供场所容留他人吸毒,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告人宋兴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宋兴强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六日折抵刑期六日,即自2017年5月11日起至2018年3月4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XX滨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李俊鹏速录员 余晓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