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82执66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孙玉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玉亮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782执669号被执行人孙玉亮,男,1993年11月6日出生,住安徽省太和县。本院在被执行人孙玉亮盗窃罪一案过程中,已查询被执行人的房产、车辆、银行存款等信息。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吴 刚执行员 金建兵执行员 王之亮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楼冬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