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271刑初第8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8-07-03
案件名称
秦正军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玉龙纳西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龙纳西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正军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玉龙纳西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云0271刑初第82号公诉机关玉龙纳西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秦正军,男,汉族,1970年2月24日生,户所在籍地云南省丽江市玉龙县,住玉龙县,初中文化,农民,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6月13日被玉龙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7年7月26日被玉龙纳西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玉龙县人民检察院以玉检公诉刑诉(2017)第7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秦正军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简易程序之规定,于2017年8月3日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玉龙县人民检察院依法指派检察员张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秦正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5月22日13时许,被告人秦正军在黎明中兴饭店独自吃饭,期间喝了三两大麦酒。当天17时许,被告人秦正军驾驶云P×××××号五菱面包车从中兴街出发,从白汉场收费站上大丽高速往丽江方向行驶,中途在高速路上掉头准备回中兴,经过石金山隧道时发现自己在逆向行驶,21时46分被丽江隧管站工作人员在大丽高速石金山隧道下行线K170+900M处拦截。经大丽高速交警大队民警对秦正军进行呼气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236mg/100ml。经丽江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秦正军血液乙醇含量检验结果为259.1mg/100ml血。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和出示了下列证据材料予以佐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查获经过、情况说明、现场照片、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驾驶人及车辆信息、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酒精呼气检测结果、血液酒精含量检验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被告人身份信息。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秦正军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对被告人杨某以危险驾驶罪判处三个月以上五个月以下拘役,并处罚金,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被告人秦正军辩称:我对起诉书的指控没有意见,请求从轻判处。经审理查明:2017年5月22日13时许,被告人秦正军在黎明中兴饭店独自吃饭,期间喝了三两大麦酒。当天17时许,被告人秦正军驾驶云P×××××号五菱面包车从中兴街出发,从白汉场收费站上大丽高速往丽江方向行驶,中途在高速路上掉头准备回中兴,经过石金山隧道时发现自己在逆向行驶,21时46分被丽江隧管站工作人员在大丽高速石金山隧道下行线K170+900M处拦截。经大丽高速交警大队民警对秦正军进行呼气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236mg/100ml。经丽江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秦正军血液乙醇含量检验结果为259.1mg/100ml血。以上查明的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和出示的下列证据材料予以佐证: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查获经过,证明案件来源系丽江隧管站长肖国军报警,被告人秦正军无自首情节。2、现场照片、情况说明,证实被告人秦正军逆行被拦截。3、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查获现场位于大丽高速石金山隧道下行线K170+900M处。4、驾驶人及车辆信息,证明被告人秦正军持有有效的C1驾驶证、所驾车辆云P×××××信息。5、酒精呼气测试结果及告知记录,证实被告人秦正军呼气酒精含量为236mg/100ml,并告知被告人秦正军。6、血液乙醇含量检验报告,证明被告人秦正军的血液乙醇含量为259.1mg/100ml血,并告知被告人秦正军。7、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证实2017年5月22日13时许,去在黎明中兴饭店吃饭,期间喝了三两大麦酒。当天17时许,驾驶云P×××××号五菱面包车从中兴街出发,从白汉场收费站上大丽高速往丽江方向行驶,中途在高速路上掉头准备回中兴,经过石金山隧道时发现自己在逆向行驶,在大丽高速石金山隧道处拦截。经大丽高速交警大队民警对秦正军进行呼气酒精含量检测,后进行抽血检测。8、身份信息,证明被告人秦正军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以上证据材料经当庭举证、质证,被告人秦正军未提出异议,本院依法予以确认合法、有效。本院认为,被告人秦正军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在醉酒的情况下驾驶车辆,危害了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刑律,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秦正军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依法予以确认。被告人秦正军醉酒驾驶机动车行驶在高速公路上,血液乙醇含量超过为200mg/100ml血,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秦正军,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积极交纳罚金,具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采信,据此,本院为维护公共安全,打击犯罪,并根据本案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情节、性质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秦正军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宣告缓刑,缓刑考验期为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肆仟元。(缓刑考验期自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收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上诉于云南省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赵泽荣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和云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