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502刑初42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陈洪万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洪万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桂0502��初429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洪万,男,1986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浦北县,捕前住北海市银海区。因本案,于2017年5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7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合浦县看守所。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检察院以北城检刑诉[2017]3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洪万犯盗窃罪,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绍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洪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2017年4月19日14时许,被告人陈洪万途径北海市海城区北海大道大润发肯德基��前停车场,见到王某1停放在该处的一辆蓝色爱玛牌电动车(车牌号:北海79331,电机号:02406002864,价值2635元)车上有遗留的车匙,遂上前用上述车匙开锁将该车盗走。被告人陈洪万后将该车车牌丢弃在北海市银海区新世纪大道一加油站附近草丛中。次日10时30分许,被告人陈洪万在北海市银海区上海路园辉新都工地被公安人员抓获归案,公安人员当场收缴上述赃物蓝色爱玛牌电动车,当日17时40分许,公安人员在被告人陈洪万丢弃车牌处收缴上述电动车车牌。赃物电动车及车牌已依法返还被害人王某1。被告人陈洪万是因吸毒而盗窃。归案后,被告人陈洪万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另查明,被告人陈洪万因吸食毒品,于2017年4月21日被北海市公安局海城分局以北公城行罚决字【2017】0115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自2017年4月21日起至2017年5月6日止。因本案,于2017年5月6日被刑事拘留。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洪万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户籍证明,抓获经过,110接处警信息,提取笔录、扣押、发还物品清单,违法记录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被害人王某1陈述,被告人陈洪万供述,估价结论书及鉴定意见告知书,照片,视频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洪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洪万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赃物已被收缴并发还给被害人,在量刑时予以酌情考虑。根据被告人陈洪万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洪万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6日起至2017年11月5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林小娟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廖章宏附:本判决书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四十五条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条、第六十九条规定外,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