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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7民初1228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上海恒卉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与上海岸弘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恒卉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上海岸弘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7民初12284号原告:上海恒卉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法定代表人:还丽,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夏娟红,上海聚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岸弘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法定代表人:程道香,负责人。原告上海恒卉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岸弘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审理。原告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海恒卉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免于收取。审判员  刘红艳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黄浩杰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