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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26执450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8-08-03

案件名称

张春艳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春艳,张银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726执4508号申请执行人张春艳被执行人张银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浙0726民初4304号,依法向被执行人张银江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张银江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张银江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裁定如下:冻结张银江(证件号码:)在省农信社的10×××#1的存款人民币9600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洪永喜AUT())O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贾向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