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26执450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8-08-03
案件名称
张春艳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春艳,张银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726执4508号申请执行人张春艳被执行人张银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浙0726民初4304号,依法向被执行人张银江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张银江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张银江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裁定如下:冻结张银江(证件号码:)在省农信社的10×××#1的存款人民币9600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洪永喜AUT())O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贾向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