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6执61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天津市瑞龙市政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中冶天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津市瑞龙市政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中冶天工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16执618号申请执行人天津市瑞龙市政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新立村新乡路2号。法定代表人刘冠龙,总经理。被执行人中冶天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试验区(空港经济区)西二道88号。法定代表人周青,董事长。本院在执行天津市瑞龙市政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冶天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7月3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本院作出的(2016)津0116民初2025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或划拨被执行人中冶天工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9112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或查封、扣押、冻结其等值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孙占江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李锡庆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