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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221民保令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杨素芳与焦友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杨素芳,焦友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221民保令4号申请人(原告):杨素芳,女,1971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临泉县,被申请人(被告):焦友,男,1978年4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临泉县,申请人杨素芳与被申请人焦友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杨素芳称,临泉县人民法院已经受理申请人诉被申请人离婚纠纷一案,因被申请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多次对申请人进行家暴,申请人向法院提出如下申请:一、禁止被申请人焦友殴打、威胁申请人杨素芳;二、禁止被申请人焦友跟踪、骚扰申请人杨素芳。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申请人提供的相关证据及申请人的陈述,被申请人焦友确有殴打、威胁申请人的行为,同时申请人可能还有随时再次受到家庭暴力的威胁。杨素芳的申请符合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第三十条规定,裁定如下:禁止被申请人焦友殴打、威胁申请人杨素芳;禁止被申请人焦友跟踪、骚扰申请人杨素芳。本裁定自作出之日起六个月内有效。人身安全保护令失效前,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撤销、变更或者延长。被申请人对本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如被申请人焦友违反上述禁令,本院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视情节轻重,处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审判员  董秀云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孔晨雨遭遇家庭暴力时,请于第一时间拨打110报警或者向所在单位、居(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等单位投诉、反映或者求助并注意保留相关证据。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六条人身安全保护令由人民法院以裁定形式作出。第二十七条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明确的被申请人;(二)有具体的请求;(三)有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情形。第二十八条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应当在七十二小时内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驳回申请;情况紧急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作出。第二十九条人身安全保护令可以包括下列措施:(一)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二)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三)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四)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第三十条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有效期不超过六个月,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人身安全保护令失效前,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撤销、变更或者延长。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