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303执恢27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邰永玲与刘平录身体权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邰永玲,刘平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303执恢276号申请执行人邰永玲,女,汉族,1975年4月9日出生,住金台区。被执行人刘平录,男,汉族,1981年12月28日出生,住金台区。本院在执行邰永玲与刘平录人格权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之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刘平录银行存款8702.94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它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张晶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张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