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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303执恢27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邰永玲与刘平录身体权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邰永玲,刘平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303执恢276号申请执行人邰永玲,女,汉族,1975年4月9日出生,住金台区。被执行人刘平录,男,汉族,1981年12月28日出生,住金台区。本院在执行邰永玲与刘平录人格权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之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刘平录银行存款8702.94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它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张晶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张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