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481执保21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216溧阳市兴中锻造有限公司与南京华实齿轮传动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溧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溧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溧阳市兴中锻造有限公司,南京华实齿轮传动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481执保216号之一申请人:溧阳市兴中锻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溧阳市埭头镇工业集中区中远路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811375384933。法定代表人:阮国强,该公司执行董事。被申请人:南京华实齿轮传动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江宁区滨江开发区喜燕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56749056749。法定代表人:葛声锦,该公司执行董事。申请人溧阳市兴中锻造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南京华实齿轮传动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南京华实齿轮传动设备有限公司所有的银行存款200万元或查封被申请人南京华实齿轮传动设备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为200万元的财产。申请人溧阳市兴中锻造有限公司自愿以其所有的车牌号为苏D×××××的轿车,及担保人阮国强及其妻子陈凤英自愿以其共同所有的位于溧阳市昆仑花园三区8幢3-302室房产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南京华实齿轮传动设备有限公司所有的银行存款200万元或查封被申请人南京华实齿轮传动设备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为200万元的财产。二、查封申请人溧阳市兴中锻造有限公司所有的车牌号为苏D×××××的轿车。三、查封担保人阮国强及其妻子陈凤英共同所有的位于溧阳市昆仑花园三区8幢3-302室房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周福岭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王 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