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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5民初204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张新强诉王军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新强,王军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5民初2049号原告:张新强,男,1976年4月19日出生,汉族,秦陵博物院职工,住西安市临潼区银桥大道东篱雅舍。被告:王军平,男,52岁,汉族,职工,住西安市临潼区环城北路***号。原告张新强诉被告王军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新强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借款500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5年12月17日,被告向原告借款人民币50000元,经多次催要未果,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偿还借款50000元。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未向本院提供被告明确的送达地址,本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致使本案无法送达,庭审程序无法进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新强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退还张新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朱 漪人民陪审员  姚瑞宇人民陪审员  王 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任 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