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921执174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卢传玲、朱淑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霞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霞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卢传玲,朱淑贞,李立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霞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921执174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卢传玲。被执行人:朱淑贞。被执行人:李立盛。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卢传玲与被执行人朱淑贞、李立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卢传玲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闽0921民初1751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 雄审 判 员 俞彦科审 判 员 吴应豪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法官助理 阮岳伟书 记 员 林 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