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14民初718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北京金石联科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金石联科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14民初7189号原告:北京金石联科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太平桥路15号1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67582426360。法定代表人:吴留成,系该单位董事长。被告: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住所地沈阳市铁西区建设东路78号A座204、2505、2506、2507。负责人:王忠。被告: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启东市人民中路683号。法定代表人:杨晓东。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金石联科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被告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772.5元,减半收取1386.3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王庆丽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王艺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