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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2404民初185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王英与王素云等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珲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珲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英,王素云,王阔,王富发

案由

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珲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2404民初1859号原告:王英,女,汉族,1976年2月7日生,住吉林省珲春市。被告:王素云,女,住吉林省珲春市。被告:王阔,男,住吉林省珲春市。被告:王富发,男,住吉林省珲春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英与被告王素云、王阔、王富发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7日立案,原告王英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王英撤诉。案件受理费6700元,减半收取3350元,由王英负担。审判员  赵强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秦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