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2404民初185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王英与王素云等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珲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珲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英,王素云,王阔,王富发
案由
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珲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2404民初1859号原告:王英,女,汉族,1976年2月7日生,住吉林省珲春市。被告:王素云,女,住吉林省珲春市。被告:王阔,男,住吉林省珲春市。被告:王富发,男,住吉林省珲春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英与被告王素云、王阔、王富发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7日立案,原告王英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王英撤诉。案件受理费6700元,减半收取3350元,由王英负担。审判员 赵强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秦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