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24民初19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原告计某某与被告尹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周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计某某,尹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124民初194号原告计某某委托代理人殷某某被告尹某某原告计某某与被告尹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计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殷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尹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计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2.请求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1993年经人介绍认识,同年12月24日举行结婚仪式。1994年7月1日生一女尹毅,2000年7月22日生一子尹召鱼。由于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被告经常与原告发生争吵,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致使原告于2011年5月离家出走至今未归。2015年4月,原告曾诉至法院起诉离婚,被判决依法驳回原告诉讼请求。从上次法院判决不准离婚至今已一年有余,原、被告从未联系,并未共同生活,现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故原告再次起诉离婚,请求满足其如上目的。被告尹某某经本院依法公告后,未到庭亦未进行答辩。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的事实如下:原告与被告于1989年经人介绍认识,1989年12月9日在周至县富仁乡政府登记结婚,同年12月24在被告家举行了结婚仪式。1994年7月8日双方生一女,取名尹毅,已成年。2000年7月20日又生一子,取名尹召鱼,现随被告方生活。婚后,原告与被告曾因为家庭琐事发生过吵架,出现矛盾。2015年原告曾向本院起诉离婚,被判决依法驳回原告诉请,原告不服判决,上诉后又撤回起诉。现原告再次诉至本院请求离婚。以上事实有(2015)周民初字第00477号民事判决书,(2015)西中民一终字第00986号民事裁定书及庭审笔录等在卷证明。本院认为,合法的婚姻关系应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原、被告双方虽经人介绍认识,但���来双方自愿登记结婚,并且按照农村习俗举行了结婚仪式,说明双方当初有共同生活的愿望,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婚后育有一双儿女,已经共同生活20余年,说明双方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和家庭亲情,虽双方曾因为家庭琐事发生吵架,影响了夫妻感情,但不能直接认定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审理中,原告为证明其主张,提供了富仁村村民委员会证明以及证人计平会证言,但该证据不足以证明原被告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计某某要求与被告尹某某离婚之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计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受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高 攀代理审判员 李 进人民陪审员 苗 润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程苗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