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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2701民初209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鑫业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与伊犁七星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张鹏峰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鑫业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伊犁七星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张鹏峰,张劲松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2701民初2092号原告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鑫业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博乐市青达拉工业区永兴路6号。法定代表人喻宏志,该公司董事长。被告伊犁七星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伊犁霍城县8区新荣东路(时代广场)。法定代表人郝清林,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张鹏峰,男,汉族,45岁左右,无固定职业。被告张劲松,男,汉族,48岁,无固定职业,现住伊犁霍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鑫业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伊犁七星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张彭峰、张劲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鑫业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以被告张劲松已经向原告付清所有欠款为由,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鑫业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鑫业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4元,由原告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鑫业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审判员  谢玲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罗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