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05执93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曹杰、金学秋与倪传惠、杨春莲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杰,金学秋,倪传惠,杨春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305执934号申请执行人曹杰,男,1974年8月7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申请执行人金学秋,男,1963年9月30日生,汉族,住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被执行人倪传惠,男,1971年10月25日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被执行人杨春莲,女,1949年11月26日生,汉族,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曹杰、金学秋与被执行人倪传惠、杨春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申请人撤回申请,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吕家峰审判员 郑仰会审判员 高 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宋 晓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