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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305执93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曹杰、金学秋与倪传惠、杨春莲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杰,金学秋,倪传惠,杨春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305执934号申请执行人曹杰,男,1974年8月7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申请执行人金学秋,男,1963年9月30日生,汉族,住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被执行人倪传惠,男,1971年10月25日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被执行人杨春莲,女,1949年11月26日生,汉族,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曹杰、金学秋与被执行人倪传惠、杨春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申请人撤回申请,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吕家峰审判员  郑仰会审判员  高 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宋 晓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