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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609民初141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李文财与崔江红、李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文财,崔江红,李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09民初1418号原告:李文财,男,1968年2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保定市徐水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殿森,保定市徐水区人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段学振,保定市徐水区人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崔江红,女,1968年1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保定市徐水区。被告:李硕(系崔江红之子),男,1993年1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保定市徐水区。原告李文财与被告崔江红、李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8日立案。李文财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文财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文财撤诉。案件受理费1125元,减半收取计562.5元,由李文财负担。审 判 员 马文田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法官助理 陈 林书 记 员 张学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