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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621民初100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刘秋玲诉徐玲艳、徐玲娟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肇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秋玲,徐玲艳,徐玲娟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肇州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621民初1006号原告刘秋玲,女,1973年生,汉族,职业服务员,住肇州县。被告徐玲艳,女,1971年生,汉族,无职业,住肇源县。被告徐玲娟,女,1978年生,汉族,无职业,住肇州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秋玲与被告徐玲艳、徐玲娟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刘秋玲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秋玲以无法向被告徐玲艳、徐玲娟送达为由,申请撤诉,其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秋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5.57元,免于收取。审判员  孙艳梅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汪晓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