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621民初100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刘秋玲诉徐玲艳、徐玲娟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肇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秋玲,徐玲艳,徐玲娟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肇州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621民初1006号原告刘秋玲,女,1973年生,汉族,职业服务员,住肇州县。被告徐玲艳,女,1971年生,汉族,无职业,住肇源县。被告徐玲娟,女,1978年生,汉族,无职业,住肇州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秋玲与被告徐玲艳、徐玲娟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刘秋玲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秋玲以无法向被告徐玲艳、徐玲娟送达为由,申请撤诉,其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秋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5.57元,免于收取。审判员 孙艳梅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汪晓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