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1027执2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陈志华与被执行人邓平、余琴、邓筹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志华,邓平,余琴,邓筹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江西省金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027执20号申请执行人:陈志华,男,1967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个体,住金溪县。被执行人:邓平,男,1966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个体,住金溪县。被执行人:余琴,女,1967年5月1日出生,汉族,务工,住金溪县。被执行人:邓筹平,男,1968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职工,住金溪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志华与被执行人邓平、余琴、邓筹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邓筹平系金溪县国土资源局职工,2017年2月实发工资为3878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自2017年3月起,每月扣留被执行人邓筹平在金溪县国土资源局工资25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李志强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邬慧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