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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402民初698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珠海现代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与阮英伟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珠海现代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阮英伟

案由

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402民初6982号原告:珠海现代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住所:珠海市香洲双竹街33号12栋302房。法定代表人:谭美仪,经理。委托代理人:田奇生,广东正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阮英伟,男,汉族,1960年1月20日出生,身份证住址:珠海市香洲区。原告珠海现代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诉被告阮英伟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胡莉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公开审理。经审查,本院于2017年7月28日向原告珠海现代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开具《预交受理费通知书》,在通知书中注明“请你于接到本通知书之次日起七日内向本院预交受理费人民币8811元。逾期不交,本院依法按自动撤诉处理”。原告珠海现代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收到通知书后未在本院指定期间预交案件受理费。本院认为,原告珠海现代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未在本院指定期间预交案件受理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应裁定其按自动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按原告珠海现代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胡莉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周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