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324执61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薛冰、王玉平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薛冰,王玉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324执615号申请执行人:薛冰,男,1991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泗县。被执行人:王玉平,女,1993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泗县。申请执行人薛冰因被执行人王玉平不履行已生效的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皖13民终2038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向本院申请执行。该调解书确认:一、薛冰与王玉平自愿离婚;二、王玉平自愿于2016年12月18日给付薛冰彩礼款20000元;三、王玉平自愿放弃婚前个人财产,组合沙发一套,组合柜一套、大衣柜一个、园桌一张、西门子全自动洗衣机一台、美的柜式空调一台归薛冰所有;四、双方因本案再无其他争议;五、一审案件受理费1100元,由薛冰负担840元,王玉平负担26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400元,减半收取为700元,由薛冰负担。本院立案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限制消费令,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并依法将被执行人安徽省泗县皖宇门业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执行过程中,依法在银行、工商、国土、房产等部门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询,未能发现其它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认为,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皖13民终203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应按照生效法律文书自觉履行义务。经本院穷尽执行措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皖1324执615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彭向阳审判员 陈幼书审判员 刘慧博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赵 亮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