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521民初141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申会玲与宋远飞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集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集贤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申会玲,宋远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集贤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521民初1418号原告申会玲,女。被告宋远飞,男。原告申会玲与被告宋远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5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申会玲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宋远飞偿还原告借款本金830500.00元及利息102710.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经审查认为,申会玲未能提供宋远飞的具体送达地址,属于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申会玲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566.05元(原告申会玲已预付)不予收取。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何 颖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杨晓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