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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404执32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复兴支行、马维华保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复兴支行,马维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404执32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复兴支行,住所地邯郸市复兴区人民路与铁西大街交叉口西南角卓昱南苑4号楼1层,组机构代码:75403804-8。被执行人马维华,男,1966年2月16日生,汉族,住邯郸市复兴区。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复兴支行与被执行人马维华实现担保物权纠纷一案,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404民特7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复兴支行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冀0404执320号执行一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岩峰审判员  王卫东审判员  王红燕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王荣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