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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602民初211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原告雷有田、雷兵红、雷红艳、雷红卫、雷红瑞与被告延安大学附属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有田,雷兵红,雷红艳,雷红卫,雷红瑞,延安大学附属医院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602民初2115号原告雷有田,男,汉族,1953年6月14日出生,陕西省绥德县人,农民,现住绥德县原告雷兵红,男,汉族,1978年6月8日出生,陕西省绥德县人,现住绥德县。原告雷红艳,女,汉族,1979年9月13日出生,陕西省绥德县人,农民,现住绥德县。原告雷红卫,男,汉族,1981年1月29日出生,陕西省绥德县人,农民,现住绥德县。原告雷红瑞,女,汉族,1984年1月17日出生,陕西省绥德县人,农民,现住榆林市榆阳区。被告延安大学附属医院,住所地:延安市宝塔区中心街250号。法定代表人李小龙,该院院长。委托代理人:申宗灵,男,汉族,1988年10月3日出生,延安市人,大学文化,现住延安市宝塔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雷有田、雷兵红、雷红艳、雷红卫、雷红瑞与被告延安大学附属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雷有田、雷兵红、雷红艳、雷红卫、雷红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465元,原告已预交,实际免于收取。审 判 员  李梅审 判 员  贺瑞人民陪审员  白宇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丁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