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602民初211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原告雷有田、雷兵红、雷红艳、雷红卫、雷红瑞与被告延安大学附属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有田,雷兵红,雷红艳,雷红卫,雷红瑞,延安大学附属医院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602民初2115号原告雷有田,男,汉族,1953年6月14日出生,陕西省绥德县人,农民,现住绥德县原告雷兵红,男,汉族,1978年6月8日出生,陕西省绥德县人,现住绥德县。原告雷红艳,女,汉族,1979年9月13日出生,陕西省绥德县人,农民,现住绥德县。原告雷红卫,男,汉族,1981年1月29日出生,陕西省绥德县人,农民,现住绥德县。原告雷红瑞,女,汉族,1984年1月17日出生,陕西省绥德县人,农民,现住榆林市榆阳区。被告延安大学附属医院,住所地:延安市宝塔区中心街250号。法定代表人李小龙,该院院长。委托代理人:申宗灵,男,汉族,1988年10月3日出生,延安市人,大学文化,现住延安市宝塔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雷有田、雷兵红、雷红艳、雷红卫、雷红瑞与被告延安大学附属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雷有田、雷兵红、雷红艳、雷红卫、雷红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465元,原告已预交,实际免于收取。审 判 员 李梅审 判 员 贺瑞人民陪审员 白宇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丁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