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54刑初31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陈敏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敏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54刑初317号公诉机关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敏,男,1998年1月15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务农,住重庆市开州区。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9月20日被重庆市开州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4日被开州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2月8日经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同年8月2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辩护人伍宏学,重庆三灵律师事务所律师。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检察院以渝开州检刑诉(2017)34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敏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向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敏及其辩护人伍宏学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7月2日晚,魏某1(另案处理)因游戏账号事宜与被害人刘某1、刘某2发生争执后,邀约余某(另案处理)帮忙打架,余某又邀约了被告人陈敏、魏某2(另案处理),同时余某将家中匕首交陈敏随身携带以便打架时使用。次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陈敏同魏某1、余某、魏某2至重庆市开州区XX网吧对刘某1、刘某2实施殴打。其中,被告人陈敏持匕首将刘某1胸部、背部、腰部等处刺伤,魏某1、余某、魏某2对刘某1、刘某2拳打脚踢,经重庆市开州区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刘某1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2016年9月20日,被告人陈敏主动到重庆市开州区公安局投案,后如实供述了以上犯罪事实。2017年3月6日,被告人陈敏赔偿被害人刘某1人民币3万元,取得刘某1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敏及其辩护人在庭审中亦无异议,且有户籍信息、抓获经过、医学诊断证明书、协议书、谅解书、收条等书证;证人魏某1、余某、刘某2、魏某2、彭某、魏某3的证言;被害人刘某1的陈述;被告人陈敏的供述;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指认照片、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敏伙同他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依法予以确认。被告人陈敏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敏赔偿了被害人,并取得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陈敏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敏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成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贺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