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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25民初430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孙继三与王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继三,王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宾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黑0125民初4304号原告孙继三,男,1969年3月24日生,汉族,教师,住黑龙江省宾县。委托代理人邢茹清,女,1973年4月16日生,汉族,营业员,住黑龙江省宾县。被告王斌,男,1970年8月29日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宾县。原告孙继三与被告王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学东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本案,于2017年8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继三的委托代理人邢茹清,被告王斌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孙继三诉称,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4万元及利息(自2017年4月26日开始按银行利率5厘计息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被告王斌辩称,其和赵金生一共抬了200,000.00元,该借款不是其和赵金生2015年出的总条,是条快过期了,后来其和赵金生分开打的条,其分140,000.00元,100,000.00本金,40,000.00元利息,6分利息,本金确实没还,但利息其和赵金生已经还了180,000.00元多了。同意还100,000.00元本金,40,000.00元利息不同意还,以后利息也不同意还。原告孙继三为证明其主张成立,向法庭提供的证据是:欠据2份,用以证明被告王斌欠原告140,000.00元。经被告王斌质证,其欠100,000.00元本金,利息是40,000.00元,字是其签的。独任审判员 对上述证据进行了分析与认定,原告的证据能够证明其主张,故本院予以采信。经审理查明,2017年4月26日,被告王斌在原告处借款140,000.00元。约定2017年6月5日还款。此款经原告多次索要,被告拒不给付。现原告诉讼来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4万元及利息(自2017年4月26日开始按银行利率5厘计息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本院认为,原告孙继三与被告王斌之间借款合同关系成立。被告应按约定及时偿还借款。原告诉讼有理,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06条、第207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给付原告借款140,000.00元及利息(自2017年4月26日至给付时止,按月利率5厘计算)。案件受理费3,100.00元,减半收取1,550.00元,由被告承担。与上款同时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张学东二O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李文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