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302执116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田霞与周猛、汤和平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霞,周猛,汤和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302执1163号申请执行人田霞,女,汉族,1963年4月18日出生,现住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被执行人周猛,男,汉族,1970年11月8日出生,现住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被执行人汤和平,女,汉族,1970年9月11日出生,现住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系周猛妻子。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鄂0302民初3812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周猛、汤和平发出执行通知书,要求被执行人周猛、汤和平向申请执行人田霞偿还借款6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6年3月1日起按年息24%计算)并由被执行人周猛、汤和平承担案件诉讼费4900及执行费8449元,但被执行人周猛、汤和平未履行生效��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查封、扣押、扣划被执行人周猛、汤和平银行存款及其他收入673349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黄 可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李润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