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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1381执恢4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宿某申请执行姜某某婚约财产纠纷执行一案裁定书

法院

北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宿某,姜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1381执恢40号申请执行人宿某,男,1990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北票市光明街站前小区。被执行人姜某某,女,1990年10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北票市西官营镇河北村于湾组。北票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6日作出的(2015)北民五初字第0041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确认被执行人姜某某给付申请执行人宿某彩礼款30000元,承担执行费357.5元。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宿某与被执行人姜某某婚约财产纠纷执行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姜某某下落不明,又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案件终结后,待发现被执行人有下落或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相关财产线索经查证属实的可重新申请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北票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北民五初字第0041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庆瑞审判员  周建平审判员  郭志民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张 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