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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兵08民终70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张栋华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栋华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中级��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兵08民终705号上诉人(一审起诉人):张栋华,男,1978年3月15日出生,住第八师一四二团。上诉人张栋华因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下野地垦区人民法院(2017)兵0801民初39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张栋华上诉请求:上诉人在起诉状中写明了和XX是父子关系,并且在7月5日领取裁定书时出示了社区盖章的父子关系证明,一审法院依然认为上诉人和本案没有利害关系不予受理。上诉人认为一审法院事实认定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不服下野地垦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兵0801民初394号民事判决书,现要求立案审理。本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本案上诉人的诉讼请求与其无直接利害关系,上诉人主体不适格。综上,张栋华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程 春审判员 娄战英审判员 李 刚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曹 英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