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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924民初75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唐孝银与李维章、徐明学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孝银,李维章,徐明学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宜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924民初750号原告:唐孝银,男,1952年6月20日出生,汉族,宜丰县人,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宜丰县,现住宜丰县。委托代理人:龚明发,江西竹乡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李维章,又名李淼渊,男,1967年6月10日出生,汉族,宜丰县人,住宜丰县。被告:徐明学,1970年8月19日出生,汉族,宜丰县人,住宜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唐孝银诉被告李维章、徐明学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中,因本案的审理需以本院(2017)赣0924民初788号的裁判结果为依据,现(2017)赣0924民初788号尚未审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罗周新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邹芳园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