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5民初403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孙某与高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高某某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25民初4032号原告孙某,男性被告高某某,男性本院在审理孙某与高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某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3.00元,减半收取41.50元,由原告孙某负担。审判员 李 明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贺旺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