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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7执182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王新建与深圳市富民天和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新建,深圳市富民天和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307执182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新建,男,汉族,1977年4月24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湖北省浠水县。被执行人深圳市富民天和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横岗街道深惠路412号,组织机构代码:793865871。法定代表人吴秋连。关于申请执行人王新建与被执行人深圳市富民天和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0307民初17898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退还货款人民币6.9元,支付赔偿款人民币1000元、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和加倍支付延迟履行债务利息,以及承担本案执行费,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深圳市富民天和贸易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115元,并已将执行款人民币1063.9元划付给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费人民币51.1元亦已划付。现本案已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申请结案。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作出的(2016)粤0307民初178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执行的内容已执行完毕,本案可予以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作出的(2016)粤0307民初178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执行的内容已执行完毕,本案可予以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罗伟锋执行员  黄 海执行员  李 凯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李 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