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023执10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陈书红、刘继传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书红,刘继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永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023执107号申请执行人陈书红,女。被执行人刘继传,地址湖南省永兴县。陈书红与刘继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永兴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11日作出的(2016)湘1023民初2120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刘继传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陈书红于2017年2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刘继传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陈书红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刘继传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陈书红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6)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文斌审 判 员 李国会代理审判员 张利兵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李志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