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802执36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白城市燕莎商贸服务有限公司与李晶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白城市燕莎商贸服务有限公司,李晶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802执360号申请执行人:白城市燕莎商贸服务有限公司,住白城市被执行人:李晶,女性本院在执行白城市燕莎商贸服务有限公司与李晶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胡忠宝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周金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