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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302民初61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萍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西金淳贸易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萍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萍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西金淳贸易有限公司,江西华厦环保工程有限公司,贾文溥,危丹,赖绍萍,贾江萍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302民初615号之一申请人:萍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萍乡市安源新区韶山西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3003225613887。法定代表人夏顺华,董事长。被申请人:江西金淳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萍乡市安源区后埠街财富发展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3005508623938。法定代表人贾文溥。被申请人:江西华厦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萍乡市安源区安源跃进村,组织机构代码:58400714-1。法定代表人危丹。被申请人:贾文溥,男,1990年4月30日出生,汉族,住址:萍乡市,现住萍乡市,被申请人:危丹,女,1991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址:萍乡市,现住址同上,被申请人:赖绍萍,女,1967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址:萍乡市,现住址同上,被申请人:贾江萍,男,1965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址:萍乡市,现住址同上,申请人萍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西金淳贸易有限公司、江西华厦环保工程有限公司、贾文溥、危丹、赖绍萍、贾江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萍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5769643.47元或查封、扣押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本院于2017年6月14日下达(2017)赣0302民初615号民事裁定书,在保全过程中,依法查封了赖绍萍名下的位于安源区后埠街建设东路的房产(房屋所有权证号为安2007006745号,国有土地使用证为萍国用2006第50975号)。案外人施仕高、陈金庚于2017年7月10日对上述民事裁定书提出异议,请求解除对上述房屋的查封。本院经审查后,于2017年7月20日下达(2017)赣0302执异13号执行裁定书,认为案外人的异议理由成立,中止上述查封执行行为,该裁定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认为:案外人施仕高、陈金庚的异议成立,其要求解除查封的请求,应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赖绍萍名下的位于安源区后埠街建设东路的房产(房屋所有权证号为安2007006745号,国有土地使用证为萍国用2006第50975号)查封。本裁定下达后立即执行。审 判 长  叶 伟审 判 员  黄佳妮审 判 员  刘清泉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代理书记员  颜 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