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406执保22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申请人黄冠林与被申请人女人世界购物中心管理(湖南)有限公司、张剑波、湖南新猎鹰科教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冠林,女人世界购物中心管理(湖南)有限公司,张剑波,湖南新猎鹰科教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湘0406执保220号 申请人:黄冠林,男,1968年9月20日出生,住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 被申请人:女人世界购物中心管理(湖南)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解放西路398号涵相大厦。 法定代表人:陆序展,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张剑波,男,1959年2月10日出生,住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 被申请人:湖南新猎鹰科教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枫林三路822号湖南涉外经济学院涉外花园外教楼一楼。 法定代表人:张剑波,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黄冠林与被申请人女人世界购物中心管理(湖南)有限公司、张剑波、湖南新猎鹰科教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黄冠林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女人世界购物中心管理(湖南)有限公司、张剑波、湖南新猎鹰科教有限公司350万元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案外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阳中心支公司出具保单保函为申请人黄冠林申请的诉讼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黄冠林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女人世界购物中心管理(湖南)有限公司、张剑波、湖南新猎鹰科教有限公司350万元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或财产性权益。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李林民 审 判 员 张海清 人民陪审员 乌 琴 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 代理书记员 唐文君 校对责任人:唐文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