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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411民初222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雷劲松与杨道新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劲松,杨道新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11民初2222号原告:雷劲松,男,1965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商城县余集镇朱畈村唐榜。被告:杨道新,男,1963年8月15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雷劲松诉被告杨道新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雷劲松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雷劲松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雷劲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25元,减半收取562.5元,由原告雷功松负担。审 判 长  刘 威审 判 员  赵宝华人民陪审员  齐晓刚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马少培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