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903民初221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舟山海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张信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舟山海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信华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903民初2219号原告:舟山海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舟山市普陀区沈家门街道东海西路701号。法定代表人:包明伟。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马国海,浙江民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信华,男,1965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舟山市普陀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舟山海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张信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舟山海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不损害他人利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舟山海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舟山海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俞 辉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代书记员 张现师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