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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502执34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宋大帅与刘永辉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大帅,刘永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502执343号申请执行人:宋大帅被执行人:刘永辉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宋大帅与被执行人刘永辉健康权纠纷执行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鲁国欣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回国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