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7民申38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李国防、贺纪松追索劳动报酬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新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李国防,贺纪松,焦平安,河南恒生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7民申38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李国防。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贺纪松。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焦平安。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河南恒生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巨模,经理。再审申请人李国防因与被申请人贺纪松、焦平安及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河南恒生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不服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新中民一终字第6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李国防申请再审称,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李国防与焦平安于2012年8月19日将款项全部结清,包括工人工资,且有焦平安书写的证明为证。李国防与贺纪松诉求的工资款无关。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本案应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不应适用《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对本案申请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中,河南恒生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将工程分包给李国防后,李国防又转包给焦平安,则李国防与焦平安之间的结算问题是工程承包分包的内部问题,不能对抗合同外的第三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适用范围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本案是追索劳动报酬纠纷,因此李国防申请再审称本案应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理由不能成立。贺纪松系在李国防转包给焦平安的工地提供劳务并获取劳动报酬的农民工,原审依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依法制定的《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判令李国防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无不当。综上,李国防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李国防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刘铁红审判员 张 玮审判员 胡水清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梁梦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