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784执31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马超、马爱良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丘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超,马爱良,程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784执315号申请执行人:马超,男,1988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丘市。被执行人:马爱良,男,1967年9月15日出生,汉族,原住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现下落不明。被执行人:程科,男,1984年2月19日出生,汉族,原住江苏省涟水县,现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马超与被执行人马爱良、程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8日作出(2015)安民一初字3990号民事判决,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马超于2017年2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还申请执行人马超借款30000元,垫付案件受理费800元。本院于2017年2月24日依法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7年3月1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及报告财产令,要求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至今尚欠申请执行人马超借款30000元,垫付案件受理费800元。本院于2017年2月20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相关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马爱良在中国农业银行安丘市中分理处有存款,于2017年3月1日冻结50000元。另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及对外投资登记,金融理财产品等。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将上述被执行人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限制其进行高消费活动,上述文书已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案已通过谈话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再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另行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它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马爱良、程科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采取积极有效的执行措施仍不能将案件执行完毕,本案继续执行已无必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本院已对执行人采取的执行措施和强制措施继续有效。申请执行人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延伸已冻结期限的,本院可依法办理续查封、冻结手续。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妨害执行的,依法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其他条件成就时,申请执行人持本裁定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书面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别怀明审判员 李 凯审判员 朱 浩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范 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