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1民初212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彭智勇与淄博欣科陶瓷机械有限公司等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智勇,淄博欣科陶瓷机械有限公司,临沂六合建筑陶瓷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民初2123号原告:彭智勇,男,汉族,1961年12月19日出生,住陕西省西安市。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华玲,广东方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建明,广东方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淄博欣科陶瓷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法定代表人:邵凌云,经理。被告:临沂六合建筑陶瓷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法定代表人:郭英飞,经理。原告彭智勇与被告淄博欣科陶瓷机械有限公司、临沂六合建筑陶瓷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智勇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彭智勇负担。审判长 刘军生审判员 李 玉审判员 李现光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刘玲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