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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25执2109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8-02-08

案件名称

屠娜执行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志兵,屠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225执2109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朱志兵,男,1982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象山县。被执行人:屠娜,女,1986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象山县。本院于2017年5月26日作出(2017)浙0225执2109号之一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屠娜位于象山县丹西街道××大街××室(房屋产权证号:2010-××1;共有权证号:2010-0102452;土地使用权证号:象国用2010第02267号)的房地产,因本案执行完毕,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被执行人屠娜位于象山县丹西街道靖南大街28号402室(房屋产权证号:2010-××1;共有权证号:2010-0102452;土地使用权证号:象国用2010第02267号)的房地产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执 行 员 : 黄 欢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代书记员 :罗鹏峰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17)浙0225执2109号之二象山县国土资源局:关于申请执行人朱志兵与被执行人屠娜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浙0225执2109号之二执行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请协助执行下列项目:解除被执行人屠娜位于象山县丹西街道靖南大街28号402室(房屋产权证号:2010-××1;共有权证号:2010-0102452;土地使用权证号:象国用2010第02267号)的房地产的查封。附:(2017)浙0225执2109号之二执行裁定书一份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 百度搜索“”